1、劳务分包是总承包条约的从条约,是依建设工程施工条约保存为条件唯一要件的,没有修建工程施工条约就没有劳务分包条约。
2、劳务分包的内容是修建工程中的劳务,因此劳务分包条约是包工不包料或者是包工包辅料的条约。
3、劳务分包的主体是有响应资质的企业。劳务分包的发包人是建设工程总承包人,也可以是专业分包的承包人;其承包人是具有响应资质的劳务企业。
4、劳务分包无须经发包人的赞成。劳务分包仅保存于施工劳务的承发包之间,其内容的是施工劳务而非分部分项工程,劳务分包与发包人没有直接的执法关系,总承包人或专业分包的承包人发包劳务,无须经由建设单位或总承包人的赞成。而依据《修建法》第二十九的划定,工程分包必需经建设单位赞成。